05第69778265號“曉芳窯”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異議人:某陶藝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馮某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曉芳”“曉芳窯”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曉芳窯”指定使用在第40類燒制陶器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的在先注冊的第7746889號“曉芳”、第7746890號“曉芳窯”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1類茶壺、茶杯等商品上。在案證據表明,曉芳窯創始人蔡曉芳先生從事仿古瓷器的燒制數十年,經宣傳使用,“曉芳窯”商標在陶瓷領域已具有較高知名度。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功能用途、內容特點等方面關聯度較高,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該案是適當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上的類似關系,制止市場混淆誤認的典型案例。該案著重考慮異議人“曉芳窯”商標在陶瓷領域的影響力及文化傳承等因素,對“曉芳窯”商標給予法律保護,有效維護了商標權利人合法權利,對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起到積極推動作用。(程志明 劉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