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一批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其中,涉“公牛”字號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案引發廣泛關注。
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明確,將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字號作為經營范圍相近的企業字號登記注冊,即便該企業尚未開展實際經營活動,但有證據表明其具有開展商業經營的意圖,該登記注冊行為也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公牛王公司停止使用含“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向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10萬元。
擅用“公牛”字號引發糾紛
公牛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經營范圍包括電力器具、配電開關控制設備、電線、電纜、五金工具等。該公司擁有多個核定使用在第9類插座等商品上“公牛”系列的馳名商標,“公牛(電器)”企業商號被多次認定為浙江省知名商號。
公牛王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經營范圍包含家用電器、五金等,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均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了企業年報。
公牛公司認為,公牛王公司將包含了公牛公司注冊商標及字號“公牛”二字的“公牛王”用作自己的企業字號,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公牛王公司及該公司一人股東項某訴至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棗莊中院),請求法院判令公牛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變更其企業名稱,公牛王公司與項某連帶賠償公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公牛王公司及項某辯稱,公牛王公司“公牛王”作為字號使用符合法律規定。公牛王公司字號為“公牛王”,與公牛公司企業字號“公牛”不同。公牛王公司與公牛公司行業類別和主營業務也不相同,公牛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并未實際經營。
棗莊中院經審理認為,公牛王公司應當知曉公牛公司企業字號及其商標的聲譽,但其仍將包含了公牛公司注冊商標及字號“公牛”二字的“公牛王”用作自己的企業字號,存在主觀故意,公牛王公司與公牛公司經營范圍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公牛王公司停止使用含“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向公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10萬元。公牛王公司及項某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山東高院)提起上訴。
山東高院經審理認為,公牛王公司將“公牛王”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登記注冊的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使用”行為,且公牛公司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公牛王公司對其企業名稱實際進行了商業使用,遂判決駁回公牛公司的訴訟請求。公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對企業名稱的使用,不僅包括將企業名稱書寫在牌匾、交易文書、宣傳廣告、產品包裝上的行為,也應當包含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注冊的行為。對企業名稱進行登記注冊是使用企業名稱的開始,公牛王公司申請了企業年報及項某申請注冊相關商標的行為,足以證明公牛王公司主觀上具有開展商業經營的意圖。即使公牛王公司并未開展實際經營活動,但其將含有“公牛”字樣的“公牛王”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登記注冊,該行為已經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使用行為,同時構成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公牛公司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遂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針對再審判決,公牛公司代理人、浙江若屈律師事務所律師谷偉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充分保護了我方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了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僅從源頭上制止‘傍名牌’的仿冒行為,也有效遏制了侵權行為的擴大,起到了定分止爭、凈化市場競爭環境的作用。”
本報記者就該案多次嘗試聯系公牛王公司代理人,截至發稿,未獲得對方回應。
厘清混淆行為判斷邊界
該案作為保護經營者“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的典型案例,受到廣泛關注。有業內專家表示,該案再審判決明晰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混淆行為條款的適用標準,起到了遏制仿冒或混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效果,并統一了全國法院在類似案件審理中的裁判標準。
上海融力天聞(廣州)律師事務所主任楊雨軒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厘清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混淆行為的判斷邊界:首先,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混淆行為的具體體現。結合該案,一審二審及再審法院均查明再審申請人公牛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已滿足“有一定影響”的要求。其次,明晰了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認定標準。被訴侵權方的營業范圍與權利人相重疊、相近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該行為可能會影響消費者對二者之間關系的判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類案觀點,法院對此類案件裁判時并不需要權利人舉證已造成消費者實際混淆的嚴重后果,只需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便足以認定,而該案判項中要求侵權方立即停止使用含“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就是為了防止對消費者混淆行為的發生進而從源頭制止仿冒混淆行為。同理,該案中,無論被訴侵權企業是否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只要有證據表明其進行工商登記即已具有開展商業經營的意圖,那么該登記注冊行為也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楊雨軒進一步談到,在不正當競爭案件中,需要重點論述和審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該案中,公牛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一人股東嘗試申請注冊“公牛王”系列相關商標,擬以此證實其企業名稱的使用具有合法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沒有正當的依據,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在先權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也可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僅是一部規制競爭者之間私域關系的法律,在立法及裁判時也會更多地考慮行為人對整個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環境的影響程度,并據此裁判。”楊雨軒表示。(本報記者 趙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