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第42820164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上海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某文旅分公司
被申請人: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
申請人主要理由: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損害其在先權利,并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被申請人還搶注了與其他知名景區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經審理,商標局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侵犯了申請人的著作權。被申請人不僅抄襲涉案作品,還注冊了多件與旅游景點名稱相同或相近的商標,明顯具有復制、抄襲的故意,該不正當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還會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典型意義】
該案通過多重法律條款適用,從不同維度論證爭議商標應予無效,確認了文化遺址建筑群元素的二次創作可受著作權保護,推動文化資源的合法利用,為文化遺產的衍生創作提供法律保障。同時,該案強調“商標注冊目的正當性”的審查標準,遏制了以攫取公共資源、誤導公眾和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為目的的商標注冊行為,防止市場不正當競爭,保障商標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高麗丹 馬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