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一審、裁定發回重審、再次一審和二審等多輪法律程序,近日,備受關注的游戲《率土之濱》(下稱涉案游戲)訴《千軍計》(下稱被訴游戲)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終于有了定論。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定,北京展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展游公司)開發的被訴游戲雖不構成對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網易雷火公司)著作權的侵犯,但其抄襲涉案游戲文字、玩法設計、界面布局等內容的行為,構成對網易雷火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展游公司須賠償網易雷火公司400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該案中,二審合議庭明確戰爭策略模擬游戲(SLG)動態畫面不具備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時作者的運鏡選擇和情節表達等特性,不構成“類電”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即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視聽作品”)。該審判思路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好的參考價值。
案情回溯:
一場關于“全面模仿”的爭議
涉案游戲是網易雷火公司運營的一款以三國歷史為背景的SLG游戲,自2015年上線以來,獲得了玩家的認可和多項行業獎項。
網易雷火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其開發的涉案游戲2017年版的相關文字、游戲畫面、游戲設計等內容整體構成類電作品,被訴游戲大量抄襲了該游戲的文字、畫面、設計、數值等游戲元素內容,此舉不僅涉嫌侵犯了網易雷火公司的著作權,還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網易雷火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展游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1010萬元。
對此,展游公司提出以下抗辯理由:首先,網易雷火公司主張的游戲元素只是游戲中基礎、常見的規則表達,這些最基本的游戲設計來源于日常生活及已有的通用性規則,并非網易雷火公司獨創,也并非網易雷火公司核心競爭力及核心的游戲利益。其次,構成類電作品的核心要件是畫面具有連續性和活動性,涉案游戲運行畫面系靜態畫面的簡單、機械、無序的組合,內容單一、制作技術簡單,未達到類電作品的獨創性標準。
一審認定:
涉案游戲構成類電作品
因該案訴訟發生于2018年,一審法院適用201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游戲構成類電作品。被訴游戲全面抄襲涉案游戲畫面、游戲設計等元素,已經超出合理借鑒的范圍,展游公司的被訴行為侵犯了網易雷火公司對涉案游戲享有的著作權。鑒于該案被訴行為已為著作權法所規制,故對網易雷火公司主張展游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綜合涉案游戲知名度、被訴行為主觀惡意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確定展游公司賠償網易雷火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0萬元。
二審改判:
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
網易雷火公司與展游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中,網易雷火公司認為一審確定的賠償金額過低,法院應全額支持其提出的1010萬元索賠額。此外,被訴行為應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對此未予支持。
展游公司核心訴求之一是主張涉案游戲畫面不具備類電作品的獨創性,稱類電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僅限于畫面表達,類電作品的表現形式應當是“一系列視聽畫面”,應著眼于游戲視聽表達來判斷游戲整體畫面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圍繞上述問題進行了重點審查。
合議庭認為,從畫面上看,涉案游戲主要是通過玩家點擊游戲圖標操作出現的靜態畫面以及玩家查看畫面內容并點擊其中的選項操作等完成游戲進程,與SLG游戲需要玩家分門別類加以思考后采取策略規劃與資源管理的模式相匹配。因此,這種以非連續性的靜態操作畫面切換為主的策略模擬游戲,缺乏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時作者的運鏡選擇和情節表達等特性,不構成類電作品。
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重要改判:撤銷了一審法院關于被訴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認定。
然而,案件的走向并未因此改變。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隨即對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行了審查。合議庭認為,兩款游戲的游戲設施、游戲工具、游戲任務名稱和描述、游戲目標和位置相同,道具名稱和說明及功效、游戲數值、游戲界面等元素相同或近似,被訴游戲的內容已明顯超過合理借鑒、自由模仿的界限,且會造成實質性替代涉案游戲的后果。因此,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報記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