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微短劇市場快速發展,與此同時,因微短劇擅改文學作品引發的版權糾紛也開始浮出水面。本文一一梳理這類糾紛涉及的版權問題,并提出化解路徑。
在快節奏的生活中,微短劇憑借體量小、情節緊湊等優勢,展現出強勁的市場吸引力與商業潛力,很多微短劇的播放量能高達數億次,為版權產業創造了可觀的經濟價值。不過,近年來,部分微短劇因未經許可使用在先小說進行二次創作引發的版權糾紛也逐漸浮出水面,引發業界關注。在這類糾紛中,如果微短劇中的人物設定、核心情節等與原作高度重合,其雖然沒有直接復制小說中的文字內容,但同樣存在版權侵權風險。
小說的表達受版權保護
判斷微短劇是否侵犯了小說的版權,核心在于認定其是否使用了小說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而界定版權保護內容的一個基本方法便是“思想-表達二分法”,也即著作權法僅保護思想觀念的獨創性表達,而不保護思想觀念本身。這是因為著作權法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是鼓勵創作而非獎勵作者,且無論是語言文字還是學術和藝術創作都不可避免地建立在前人的思想基礎之上。如果思想也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那就意味著他人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用同一思想創作自己的作品,甚至不能以自己的方式去表述和談論同一思想,這顯然構成了思想的壟斷,阻礙了著作權法目標的實現。
不過,不同類型的作品在著作權法上存在不同的表達形式。例如文字作品的表達是文字的組合,美術作品的表達是色彩和線條及其搭配,音樂作品中曲作品的表達是音符和節奏及其組合。思想則是蘊含在文字或色彩和線條及其搭配背后的作者的情感或認知等。因此,判斷微短劇是否侵犯小說版權,必須以區分小說的思想與小說的表達為前提。
小說本身屬于文字作品,所以通常情況下,小說的全文和細節的描寫都構成表達。然而作為文字作品的特殊表現形式,在文字組合的基礎上,小說中還包含了故事情節、結構、主要事件、事件的順序、人物的性格、人物之間的關系等,而判斷這些內容屬于思想還是表達卻并不容易。目前國際上得到較多認同的觀點是:如果故事的情節,包括事件的順序、角色人物的交互作用和發展足夠具體,則屬于表達的范疇,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過在具體的作品中,哪些元素屬于思想,哪些元素屬于表達,并不存在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準,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在界定了小說中受版權保護的表達的基礎上,就需要判斷微短劇是否使用了這些表達,這一判斷方法便是“接觸+實質性相似”規則。
使用“接觸+實質性相似”進行判斷
“接觸+實質性相似”是國際公認的侵權認定公式。所謂接觸,指被控侵權人接觸過原告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所謂實質性相似,指被控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在內容上實質性相似。在同時滿足接觸和實質性相似的條件下,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辯理由,否則可認定其為侵權作品。在接觸的認定上,對于已發表作品,如果原告發表時間早于被告,且結合發表的平臺、作品知名度、宣傳情況等因素即能推定被告存在較高的接觸可能,則不要求原告證明被告實際接觸了權利作品,而應由被告證明自己沒有接觸原告作品的可能性或被告作品是獨立創作完成。對于未發表的作品,被告提出抗辯后無需對未接觸該作品進行舉證,而應由原告證明被告實際接觸了權利作品。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有整體觀感法和抽象分離法這兩種主要方法。整體觀感法不區分思想與表達,而是將多種創作要素作為一個整體,以一般理性第三人的視角判斷作品整體是否實質性相似。不過該種比對方法比較適合于圖形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作品類型。抽象分離法即首先抽離表達中不受保護的內容,再對剩余的表達元素進行整體和逐一比對,這一方法通常被使用在小說等文字作品,以及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類型中。
由此可見,判斷微短劇是否侵犯小說的版權,首先需要確定微短劇的創作者是否接觸了小說,并且可以按照小說與微短劇的發表順序來劃定舉證責任。其次可以用抽象分離法判斷微短劇與小說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這需要在抽離小說中不受版權保護的主題等內容的基礎上,判斷微短劇與小說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是否實質性相似。微短劇如果在驅動故事核心情節的序列及其具體的視聽呈現方式等方面與在先小說構成實質性相似,則很有可能構成侵權。
微短劇創作者如果未經許可使用了在先小說中受版權保護的表達,且微短劇與小說構成實質性相似,那么該微短劇很有可能侵犯了在先小說的版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享有12項財產權和4項人身權,以及1項兜底條款的保護,微短劇具體侵犯小說的哪項或哪些權利需要進行具體判斷。
通常情況下,微短劇不會原樣使用小說的劇本,而是在對小說進行一定程度改變的基礎上再創作,此時該微短劇可能侵犯小說的改編權。小說被改編后,通常會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被拍攝成微短劇,因此微短劇還可能侵犯小說的攝制權。與此同時,微短劇通常也會被上傳到短視頻平臺等,供用戶在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所以微短劇還可能侵犯小說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當然,如果通過其他方式傳播則還可能侵犯其他著作財產權,例如通過無線電廣播、有線電纜傳播和網播的方式傳播微短劇,則可能侵犯小說的廣播權。如果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播放微短劇則可能侵犯放映權。但需要澄清的是,小說作為文字作品也存在保護期限,如果創作微短劇所使用的小說已經超出保護期,則該小說便進入了公有領域,微短劇的創作者則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使用小說。比如,如果小說由自然人創作,那么小說作者死后50年,不再享有除了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之外的其他權利。如果小說是自然人創作的合作作品,則除了上述三項權利之外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小說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或者版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則除了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之外的其他權利,僅保護到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所以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上述時間節點之后,微短劇創作者可以不經許可,在不侵犯仍處于保護期范圍的權利的情況下,使用小說進行創作。
多路徑化解版權侵權風險
為促進微短劇的持續創作,微短劇創作者、小說的版權人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對微短劇的創作者而言,一方面應當提升微短劇的原創能力,通過簽約作者等方式培育原創和高價值劇本,同時注意保留能夠證明微短劇獨創性的相關材料;另一方面可以通過版權交易受讓在先小說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修改權等權利,或者獲得上述相關權利的許可,繼而從源頭上避免侵犯小說的版權。
在獲得相關權利的轉讓或許可時,需注意應避免因獲取的權利種類不足而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糾紛。從小說版權人的角度,一旦發現侵犯版權的微短劇,則有權依據民法典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不過在小說本身的思想與表達界限并不十分明確的情況下,對于微短劇是否侵犯小說版權的判斷需更為謹慎,否則一旦判斷錯誤,小說的版權人需要承擔由此對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的損害的侵權責任。
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等相關主體的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如果因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損害擴大,則需要與網絡用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尤其是當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情況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還應當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接到網絡用戶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李泳霖 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