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最高人民法院對涉“酷動KUDONG”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作出再審裁定、維持該商標權有效后不久,小洋人生物乳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小洋人集團)與達能(中國)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下稱達能公司)之間的專利爭議也迎來新進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涉達能公司所有的“瓶子”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930691222.6,下稱涉案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涉案專利與在案證據組合后形成的對比設計相比,不存在明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此前作出的無效宣告決定以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該決定的一審判決。
雙方糾紛曲折復雜
公開資料顯示,小洋人集團創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乳制品飲料開發為主,集科研、生產、銷售于一體的大型現代化民營集團企業,擁有“小洋人”“妙戀”兩大品牌。經過31年發展,該集團獲評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級龍頭企業、國家乳品加工技術研發專業分中心等榮譽。
達能公司則是法國達能集團在中國的子公司,業務涵蓋飲料生產、食品銷售等領域,旗下擁有依云、脈動、益力等多個品牌。
兩家公司原本相安無事,直到一款名為“酷動”的維生素飲料出現,改變了這一局面。
2021年底,達能公司認為小洋人集團推出的“酷動”產品與其“脈動”產品的包裝裝潢相近似,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其起訴至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達能公司針對小洋人集團的第39056855號“酷動KUDONG”商標(下稱涉案商標)提出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
作為回擊,小洋人集團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將達能公司等起訴至法院。與此同時,小洋人集團還于2024年3月8日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專利號為ZL03349855.5的外觀設計專利文獻(證據1)和專利號為ZL201630336449.5的外觀設計專利文獻(證據3)等多份證據。
“酷動”與“脈動”不構成近似商標
據了解,小洋人集團的“酷動”系列商標最早于2003年8月申請注冊,涉案商標是其在先商標的延續,于2019年6月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2類乳酸飲料、運動飲料等商品上。
在涉案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達能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為:涉案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脈動”系列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涉案商標在消費者中已造成嚴重混淆誤認等。
2023年7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后作出裁定(下稱商標裁定),駁回了達能公司的請求,維持了涉案商標權有效。
達能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酷動”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脈動”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整體外觀方面均有顯著區別,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能夠將其相區分,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達能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了商標裁定。
達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過,其上訴請求未得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支持。
達能公司依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稱涉案商標已造成混淆誤認,訴爭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應給予較高的保護范圍等。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再審裁定,駁回了達能公司的再審申請,認定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維持了涉案商標權有效。
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
據了解,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19年12月11日,授權公告日為2020年6月2日。涉案專利說明書載明,該專利的設計要點在于形狀與圖案的結合。
經形式審查合格,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4年3月13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將無效宣告請求文件轉交給達能公司,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答復。同年4月11日,達能公司提交了意見陳述書以及7份用作參考的專利文獻電子件。2024年6月26日,口審如期舉行。
口審中,小洋人集團主張:涉案專利設計1至8與證據1和2的組合、證據1和3的組合相比,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涉案專利應予宣告無效。
達能公司則認為,證據3是用于奶酪瓶的標貼,是正方形的,不能與證據1組合,涉案專利標貼在圓柱向上再包裹兩個凸環的方式是比較獨特的,這種貼合方式不是常規設計,涉案專利應予維持有效。
2024年7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結合在案證據作出決定(下稱專利無效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設計1至8與證據1和證據3組合后的對比設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據此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達能公司不服該決定,于2025年1月14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達能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專利設計1至8與對比設計具有明顯區別,據此,駁回了達能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了專利無效決定。
達能公司依舊不服,認為證據3和證據1不存在組合啟示,即便存在組合啟示,涉案專利相對于對比設計具有明顯區別,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達能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以及專利無效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瓶體和標貼均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影響,尤其是在涉案專利未請求保護顏色的情況下,瓶體對于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占比更大。在瓶體和瓶貼均具有較大設計空間的情況下,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相比,瓶體形狀與證據1的瓶體形狀完全相同;標貼部分與證據3相比,僅存在局部細微差別,不足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明顯影響。因此,涉案專利與證據1與證據3組合后形成的對比設計相比不存在明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針對該案,達能公司代理人婉拒了本報記者采訪。
小洋人集團創始人戴秀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在食品飲料行業深耕多年的民族品牌,我們始終堅信,民族品牌的崛起,靠的不是亦步亦趨的模仿,而是持之以恒的自主創新。多年來,小洋人集團始終將產品研發與創新置于核心位置,并嚴格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的各項規則。此次案件的判決,讓我們深切感受到我國相關部門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專業與公正,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保護,這有力地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也為像我們這樣的民族品牌注入了更強的創新信心與決心。”(本報記者 姜旭)
(編輯: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