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逐漸成熟。在商標保護領域,除了傳統的行政與司法保護模式,商標調解、仲裁等方式也逐漸成為商標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重要一環。
仲裁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糾紛解決制度,也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之一。商標糾紛中,仲裁可充分發揮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決糾紛等方面的作用,對于完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一般來說,商標糾紛中爭議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主要遵循:一是爭議的可訴訟性,若爭議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就可以納入仲裁的調整范圍。二是爭議的可賠償性,可賠償性表明了爭議的財產屬性和私法屬性。三是爭議的可和解性,一般來說,只要當事人有權以和解方式解決的爭議都可交付仲裁;如果當事人不能自由處分的權利和不能通過和解解決的爭議,有可能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屬私法關系的范疇,一般不具有可仲裁性。
商標仲裁具有保密程度高的特點。商標仲裁采取不公開審理的方式,在有效保護當事人商業秘密的同時,還可避免涉訴信息過早公開,降低商標糾紛對企業商譽及品牌形象的影響。商標仲裁具有一定自主性,過程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享有選定仲裁員、仲裁地、仲裁語言以及適用法律的自由,仲裁程序更為靈活;當事人可以就仲裁的程序性事項達成協議,商定符合自己需求的仲裁程序。
商標仲裁具有高效性,實行一裁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不可再行上訴,可以節約大量時間和金錢成本。生效的商標仲裁裁決具有執行效力,國內仲裁裁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我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我國仲裁裁決可以根據上述公約的規定得到域外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對于商標權合同性糾紛,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約定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相關糾紛。對于不存在事先訂立仲裁條款的商標權侵權糾紛,我國仲裁法允許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經過協商達成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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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珊 實習編輯:蔡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