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曉青 楊珂萌
近年來,隨著我國文化產業與數字技術的深度融合,網絡盜版、影視侵權、軟件破解等著作權犯罪案件數量激增、類型分布廣泛,打擊需求日益凸顯。著作權犯罪作為知識產權犯罪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精準適用刑法,以回應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嚴格保護要求,避免刑罰過度介入創新生態,成為擺在知識產權司法實務面前的一道難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5年4月23日發布并于當月26日起施行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為厘清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保護責任邊界提供了最新標尺。本文兼顧該最新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對著作權犯罪的判定及其司法適用進行探討,以期為完善我國著作權刑事保護制度提供參考。
著作權刑事保護邊界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規制,在刑法、行政法及著作權法等部門法中都有體現。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規制呈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制裁階梯式遞進。其中,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手段和機制,就著作權犯罪的判定與司法適用而言,其必須以公共利益受損為前提。具體而言,需從兩個維度加以把握。
其一,刑法規制內容的區分問題。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具有懲戒性,民法保護則具有補償性。從法律規制目標看,損害公共利益是著作權刑事保護的前提。例如,大規模盜版圖書銷售行為,不僅侵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而且破壞圖書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屬于損害公共利益情形。結合下述著作權犯罪的構成要件,判斷著作權侵權行為是否同時構成著作權犯罪,應當審慎考量行為方式、主觀目的、違法所得數額及情節嚴重程度等關鍵標準,清晰劃分刑事、行政、民事責任的邊界,避免輕罪重罰或重罪輕判。
其二,民刑保護銜接的協調問題。刑事司法必須尊重前置法賦權邏輯,不得擴大或限縮著作權保護范圍,以保持法秩序的統一。在立法技術上,著作權犯罪相關用語的解釋應與著作權法的術語內涵保持統一。在實質內容上,著作權犯罪的認定應限定于我國著作權法侵權行為的界限之內,調整情節嚴重、達到入罪標準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著作權犯罪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與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我國懲治著作權犯罪的主要罪名。兩罪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的核心要件高度一致,其核心差異集中于客觀方面。《解釋》對兩罪的司法適用作了可供操作的細化。
侵犯著作權罪的客觀方面可以提煉為“未經權利人許可”“實施特定侵權行為”“達到數額或情節標準”三個核心要件。
要件一為“未經權利人許可”。其中,“權利人”包括著作權人與鄰接權人。《解釋》參照我國著作權法增設“署名推定規則”,降低了權利人舉證難度。同時,“未經許可”的三種情形,包括未取得權利人明確授權行為、偽造、涂改授權許可文件行為、超出授權許可范圍實施行為,為著作權司法實踐提供了清晰的認定標準。
要件二為“實施特定侵權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明確列舉了本罪的六種行為類型,《解釋》在此基礎上,將“復制發行”限定為“既復制又發行”或“為發行而復制”的行為,厘清了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之間的邊界;明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為“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在選定時間、地點獲得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表演”的行為內涵,實現了與我國著作權法解釋的一致性;增設“提供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部件或技術服務”的入罪情形。由于實踐中多為軟件使用者實施避開技術措施行為,而非法軟件的制作者、銷售者的不法性更高,將提供行為入罪,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促進產業健康發展。
要件三為“達到數額或情節標準”。《解釋》采用數額兼情節的雙軌模式,將標準細化為兩檔。第一檔為“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或“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等五種“其他嚴重情節”。第二檔為“情節特別嚴重”,即以第一檔標準的10倍為界,以強化對嚴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刑事懲戒力度。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構成要件為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故意銷售,且達到相應入罪標準,主要打擊嚴重程度高、具有規模化特征的侵權復制品銷售行為。《解釋》進一步細化了本罪的入罪規則:一是降低入罪門檻。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標準由原“10萬元以上”降至“5萬元以上”,強化了對銷售侵權復制品行為的打擊力度。二是擴大入罪標準,新增“其他嚴重情節”作為入罪情形,涵蓋銷售金額、曾受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銷售數量等判斷標準。同時,還將“侵權復制品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增加為入罪標準,不再將其視為本罪的未遂形態,更貼合實踐中囤貨待售的侵權模式。
著作權犯罪司法適用的完善路徑
結合當前數字技術與文化產業融合背景下著作權犯罪的新態勢,以及《解釋》的最新指引,著作權犯罪司法適用的完善,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展開。
首先,強化民刑銜接,構建梯度保護體系。針對著作權侵權法律規制中民刑銜接問題,應當堅持以我國著作權法為基礎,統一著作權侵權行為術語的內涵界定,確保刑事入罪始終在民事侵權框架內延伸,避免將民事不予保護的權利納入刑事范疇。同時,依托最新司法解釋,細化公共利益損害的認定指標,量化著作權侵權責任梯度,明確破壞市場秩序行為的刑事責任邊界。對著作權侵權數額不大、情節不夠嚴重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優先通過民事填補救濟方式解決,防止刑事過度介入,實現輕罪不刑、重罪嚴懲。
其次,順應技術變革,填補著作權犯罪規則適用空白。著作權保護的制度設計需主動因應技術變革帶來的風險,精準適配新型犯罪特點。面對數字時代下的各類新型著作權侵權行為,一方面,應立足最新司法解釋,結合新型著作權侵權場景細化適用規則,通過擴展既有條款的覆蓋范圍,避免因制度滯后導致著作權保護缺位;另一方面,需借助指導性案例的示范作用,針對實踐中尚未明確的侵權認定標準,通過典型案例填補空白,為司法實踐提供清晰指引。
最后,兼顧多方利益,實現保護著作權與促進創新的平衡。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嚴格保護要求,需要緊扣打擊著作權犯罪維護市場秩序的法益定位,對權利人,通過嚴格審查權屬有效性,避免刑事保護被濫用,確保其合法權益精準落地;對社會,依托數額與情節的雙軌標準,一是提高嚴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懲戒力度,以凈化市場,二是通過民事與刑事的協同,避免對小微主體過度懲戒,為創新主體預留生存空間,最終實現打擊著作權侵權與激勵創新的良性循環。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編輯:劉珊 實習編輯:蔡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