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歐群山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對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下稱雅瑞公司)起訴寧德琳某公司及關聯公司石獅科某公司商標侵權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寧德琳某公司使用的“龍金典”標識(下稱被訴侵權標識)與雅瑞公司享有權利的第3186667號“暴龍”文字商標(下稱涉案商標)構成近似。盡管被訴侵權標識曾獲準商標注冊,但該商標已被裁定宣告無效。因此,寧德琳某公司、石獅科某公司在授權他人及自行經營的網店商品鏈接標題等處使用該標識等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知名品牌遭遇“搭車”模仿
雅瑞公司是一家中法合資的大型光學企業,業務涵蓋眼鏡及零配件的開發設計、生產制造與市場推廣。公司旗下擁有“BOLON暴龍”“MOLSION陌森”“PROSUN保圣”等多個知名品牌。
雅瑞公司在經營中發現,由寧德琳某公司、石獅科某公司自行經營的網店以及獲其授權的100多家店鋪銷售了品牌名為“龍金典”的眼鏡,且這些店鋪在店鋪名稱、商品鏈接或產品介紹中使用了被訴侵權標識。雅瑞公司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近似,涉嫌構成商標侵權,遂在公證取證后,于2025年2月25日將寧德琳某公司、石獅科某公司共同起訴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泉州中院),請求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
據了解,寧德琳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將“龍金典”標識申請注冊商標,后被核準注冊在第9類眼鏡、太陽鏡等商品上。2021年5月,該商標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2022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寧德琳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歷經一審和二審程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二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2024年6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商標予以無效公告。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在采訪中還了解到,寧德琳某公司除將被訴侵權標識申請注冊商標外,自2019年起,還曾多次將含有“龍”字樣或與“BOLON”近似的“BEBOLON”“ZE-BOLON”等標識申請注冊商標。然而,這些商標申請均未獲通過,或被直接駁回,或在異議、無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不予注冊或宣告無效。
此外,為寧德琳某公司代理上述商標申請的機構,因違規承接委托,被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為違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并受到相應處罰。
“合法使用”抗辯終不成立
針對雅瑞公司的起訴,寧德琳某公司與石獅科某公司辯稱,被訴侵權標識已于2021年1月14日獲準注冊為商標,有效期至2031年1月13日,因此,寧德琳某公司與其他授權商戶銷售使用“龍金典”注冊商標的眼鏡產品的行為,不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此外,無論從字數、字形、發音、含義等要素進行對比,還是從整體結構與主要部分的比對來看,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均存在顯著差異,不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亦不會使人認為其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間存在特定關聯。退一步講,即便被訴行為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商標侵權,雅瑞公司所要求的150萬元賠償金額也明顯偏高。
泉州中院經審理后于2025年8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在文字構成、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兩者屬于同一商品類別、面向同一市場,易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涉案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二被告作為同省同行業經營者對此應當知曉。此外,“龍金典”商標被宣告無效后,寧德琳某公司的授權許可使用行為失去了合法性及正當性,導致包括石獅科某公司在內多達一百多家的店鋪的銷售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
泉州中院在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后果、主觀惡意因素后,酌情確定寧德琳某公司賠償雅瑞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0萬元,石獅科某公司在2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后,寧德琳某公司不服,上訴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經審理后駁回其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精準判斷被訴行為性質
在一審及二審過程中,寧德琳某公司始終堅持認為,被訴侵權標識曾獲準注冊,因此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對此,該案二審審判長蔡偉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要妥善處理此類案件,需先明確爭議標識和權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再進一步判斷發生在商標有效期間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該案中,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等規定,“龍金典”最具識別性的為文字標識的前半部分“龍”,從文字讀音與文字意思來看,“”與“暴”雖然不同,但文字外觀較為近似,且“”字為非常用的異體字,普通人對其讀音并不熟悉。考慮到“暴龍”商標經雅瑞公司持續使用與宣傳,已經在眼鏡類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保護強度上應當與其知名度相適應。故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在兩個標識處于隔離對比狀態下,易造成混淆誤認。因此,可以認定兩標識屬于近似標識。
蔡偉強調,被訴侵權標識雖曾獲準注冊,但該商標已被裁定宣告無效。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另外,從寧德琳某公司行為表現來看,其反復多次申請注冊與雅瑞公司系列中英文商標近似的標識且均被直接駁回或予以宣告無效。其委托進行商標申請的代理機構因不當接受委托,構成違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亦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因此,可以認定寧德琳某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編輯:劉珊 實習編輯:蔡友良)